下列場所宜設置剩余電流動作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1)按一級負荷供電且建筑高度大于50.0m的乙、丙類廠房和丙類倉庫;
2)按二級負荷供電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廠房(倉庫);
3)按二級負荷供電的劇院、電影院、商店、展覽館、廣播電視樓、電信樓、財貿金融樓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
5)按一、二級負荷供電的消防用電設備。
逐條分析以上各項,第3)、4)項與石化裝置無關。由于石化廠內的工藝裝置供電負荷一般為二級負荷,很少建有建筑高度大于50m且按一級負荷供電的乙丙類廠房,因此第1)項適用性不大。對于第2)項中對應的廠房(倉庫),在石化廠內較為常見,對這部分建筑來說,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廠房(倉庫),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96-2006)火災危險性必為丙類,因此丁、戊類的廠房(倉庫)可以排除。而對于甲、乙、丙類的廠房(倉庫),筆者以為應按實際情況區別對待,下列情況可以不需設置:
(1)存放的物料可燃性不大的廠房和倉庫,如化肥企業的尿素造料塔、尿素倉庫;
(2)內部空曠、死角少、可燃物料少且配電線路均穿鋼管或走橋架的廠房和倉庫;
(3)廠房內存在供電一旦中斷將引起全部裝置停產,還可能引起大量產品報廢,重要設備損壞,恢復供電后需要較長時間才能恢復正常生產的工藝設備。同時,該廠房的配電線路均穿鋼管或走橋架,并且每兩年由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廠房內的防雷、防靜電以及設備保護接地設施進行全面檢測。
對于第5)項,石化企業內的消防用電設備包括:消防水泵、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燈、火災報警系統及聯動控制系統、消防用電動閥等消防設施,對于這些消防用電設備,需一一分析確認。
(1)消防水泵。石油化工企業的消防電泵一般功率比民用建筑大得多,基本都在幾十千瓦和幾百千瓦之間,電機均為高壓(6kV)電機,并已按《電力裝置的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設計規范》(GB50062-92)設有繼電保護裝置,在短路和異常狀態下能自動切斷電路,因此對高壓供配電系統并不適合安裝漏電火災探測器。
(2)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燈。石油化工企業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一般均掛在事故母線段上,建議參照第2)項的原則處理。
(3)火災報警系統及聯動控制系統。該系統對電源波動和可靠性要求極為嚴格,在石油化工企業內一般均采用UPS不間斷電源系統供電,且《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中已明確要求不允許設置漏電保護裝置,因此不建議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聯動控制系統中設置漏電火災探測器。
(4)消防用電動閥。一般均采用380V三相三線制供電,適合安裝漏電火災探測器。